关于征求《横琴新区关于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2020/12/9 来源:横琴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者:留名

  •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横琴新区广告产业创新发展,加速广告业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进程,使广告产业发展成为现代服务业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我局草拟了《横琴新区关于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11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局,无意见也请回复。 
        附件:1.横琴新区关于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 关于《横琴新区关于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10日 
    (联系人:林木华、余超,电话:8841113、8842989,传真:8841288) 

    附件1 
               横琴新区关于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横琴新区广告产业创新发展,加快培育专业程度高、创新能力强、具备国际竞争实力的广告龙头企业,加速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进程,使广告产业发展成为现代服务业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横琴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粵府〔2012〕3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粵府办〔20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横琴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企业准入条件。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的支持政策,深入研究广告活动主体的新构成、新特点和新趋势,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的原则,核准注册广告企业。 
        二、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准入条件。申请组建广告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三、支持外资广告企业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简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取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商务等部门放宽对外资广告企业的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公司的部分股权设立中外合营广告公司,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设立外资广告公司。 
        四、支持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名录系统,优化小型微利广告企业投资环境,从准入环境和竞争秩序等方面为创业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在所得税、增值营业税、印花税及其他税务方式给予更大优惠力度;鼓励支持风险投资机构、民间担保中介机构或协会组织,向小型微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或小额贷款担保,优先在财政资本金补贴、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小型微利广告企业政策倾斜;鼓励支持创意设计和利用高新技术开展广告业务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五、支持横琴与港澳广告业紧密合作。支持鼓励横琴广告业加强与港澳广告业深度交流与合作,引入港澳在广告创意领域的优势资源,为港澳广告创意产业从业者提供更大的舞台,并将其进一步推广至整个内地市场;支持鼓励在港澳地区从事广告业务的专业人员参加全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六、支持广告业创新发展。鼓励广告企业加强广告科技研发,提高运用广告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媒体的水平,促进环保型、节能型广告材料以及数字、网络等新技术在广告服务领域的应用;支持广告业专用硬件和软件的研发,创新广告发布形式和载体;鼓励广告企业与新型物流业态相结合,不断探索广告业经营的新模式、新业态,推动网络、数字和新兴广告媒体发展,形成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的优势互补与联动发展。 
        七、积极推动公益广告发展。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制作和传播,组织开展优秀公益广告作品评选,探索建立公益广告激励机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发布和设置公益广告,其中户外公益广告总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资源总量的25%,城区建设工程围挡应划出三分之二设置为公益广告。逐步推行公益广告政府采购制度,构建促进公益广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积极推动公益广告发展。 
        八、建设国家级广告产业基地。以创建国家级广告产业基地为目标,切实加强横琴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快园区建设进度;鼓励广告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向广告产业基地集聚发展,促进广告人才、资金、技术向广告产业基地合理流动;促进广告企业依托园区实现产业发展的规模化、集群化,形成“培育一批优势项目、建设一批行业基地、发展一批广告龙头企业、形成一个产业集群的良好态势;支持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制定进一步的扶持政策,对进入广告创意产业基地经营的广告企业,享受更加优惠政策待遇。 
        九、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横琴新区内广告企业从事户外广告发布活动免于户外广告登记;区市政管理部门(建设环保局)制定长期稳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结合城市功能发展,按照户外广告法规和行政许可标准,科学合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媒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十、发挥广告协会作用。成立横琴新区广告协会,制定协调服务、行业规范等制度,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作用;建立广告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企业评级评优体系;开展广告执业资格和职称评定工作。 
        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广告产业发展的个性化金融产品,探索开展企业股权质押、债券质押、动产抵押以及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支持广告企业;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广告业发展,探索建立广告业债权基金、创投基金,帮助广告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优先推动科技型、创新型广告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鼓励广告公司借壳上市;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按相关规定奖励或补贴在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的广告企业。 
        十二、加大税费优惠支持力度。对广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一律不得收取,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对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广告宣传支出,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主营业务符合《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广告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广告设计、制作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如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条件的,依法予以减免。 
        十三、鼓励广告企业引进精英人才。积极引进广告高端设计、广告创意策划和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广告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对在广告企业工作,符合条件的精英人才,享受精英人才安居保障政策,广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横琴新区工作和发展,可按照横琴新区户口迁移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协助办理横琴新区户籍迁入申请。 
        十四、奖励优秀广告人才。在广告企业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享受《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在广告企业工作的其他境内外居民(香港、澳门居民除外),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规定的,享受《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的广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优先安排优秀广告人才子女入学。广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含非本地户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优先安排入学;申请就读市内区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区管委会协调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就近安排入学。 
        十六、纳税奖励。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的广告企业,按照其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一)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之后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60%给予奖励。 
      (二)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按照其缴纳增值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对横琴新区内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按照广告企业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因特殊情况,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广告企业应全额退还已经获得的奖励资金。 
      (四)广告企业开展跨境广告业务的,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给予下列奖励: 
        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 
        2.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 
        3.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对区内广告主选择区内广告企业进行广告业务的支出,给予5%的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十七、培育奖励。区管委会每年在总部企业发展奖励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广告产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推进广告产业集聚,扶持落户广告企业发展。对在横琴新区内成功培育4A广告公司(指国际性有影响力的广告公司)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与4A广告公司合作经营落户横琴新区的区内广告企业除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外,合作公司享受横琴新区招商引资的扶持政策;落实专项资金支持广告产业基地用于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标准执行中央和省的相关规定。 
        十八、购房、租房奖励。对新注册广告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运营并产生税收的,给予购房、租房扶持: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房租单价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新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所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十九、区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区社会事务局)要利用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政策,积极扶持广告企业发展,将下列广告企业列入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研发和实施广告产业重大项目;广告创作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黄河奖等国家级广告奖,获得戛纳国际广告节奖、艾菲奖、金铅笔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广告企业。 
        二十、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各有关部门在受理广告企业涉及用工、立项、审批、减免等事项的申请时,能即时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一、优化广告产业健康发展环境。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依法经营广告企业的保护力度,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广告违法行为,营造横琴新区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 
        二十二、区财政每年拨付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植、培育广告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广告产业快速发展。具体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二十三、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二十四、本意见由横琴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横琴新区关于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订《意见》的必要性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塑造品牌、展示形象,推动创新、促进发展,引导消费、拉动内需,传播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由于广告兼具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属性,广告业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文化质量的重要标志。大力发展广告业,对于加快横琴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驱动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横琴新区广告业的发展现状与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要求,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规模相对小,广告业专业化、集约化、国际化程度不高;二是广告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少,总体服务质量有不高;三是粗放经营方式普遍存在,创新能力不够强;四是横琴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基地被国家财政部和工商总局认定为现代服务业试点广告园区以来,建设进度有待加快。“十三五”时期,广告业面临重大发展机遇,为横琴与港澳广告业紧密合作,吸引港澳在广告创意领域的优势资源提供良机。《意见》的出台将会使横琴广告产业发展成为现代服务业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推动横琴新一轮发展高潮。 
       二、制订《意见》的相关依据 
        1.《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 
        2.《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3.《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20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289号); 

        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横琴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粵府〔2012〕30号); 
        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粵府办〔2012〕1号); 
        9.《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粤财法〔2012〕93号); 
        10.《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2011年11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11.《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珠横新办〔2014〕33号);
        12.《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3〕107号); 
        1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珠横新办〔2013〕107号)。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公益广告发展相关条款。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289号)精神,各地、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传播,明确大众媒介发布公益广告要占商业广告的3%,同时,要求要大力发展户外公益广告,合理安排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比例,实现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的协调发展。因此,我们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参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石家庄、兰州等城市的做法,结合横琴新区的实际,设定户外公益广告总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资源总量的25%,城区建设工程围挡应当划出三分之二设置为公益广告,这是国内公益广告发展成熟城市的通用做法。 
        (二)关于税收优惠相关条款。广告业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206号)要求,明确将文化创意产业作为鼓励类产业予以相关政策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要求,横琴新区文化创意产业为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横琴广告业应当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纳税和购、租房奖励相关条款。广告业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横琴新区鼓励类产业,应当享受其它鼓励类产业相同的待遇。因此,我们经过深入研究,参考其它鼓励类产业的奖励标准,比如,《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珠横新办〔2014〕36号)等规定,结合广告业发展的特点,设定了纳税和购房、租房奖励标准,相关条款符合横琴促进产业发展的激励扶持政策。 
        (四)关于广告人才激励和企业培育的相关条款。广告业是高附加值的新兴朝阳产业,产业个性强,从业人员的技术含量高,知识更新快。随着广告业的迅速发展,人才瓶颈问题变得日益突出。为了适应广告业迅猛发展的需要,吸纳更多优秀人才来托起整个产业茁壮成长。因此,需要政府引导和支持,我们结合广告业特点及横琴的实际,充分利用好横琴新区关于特殊人才奖励政策,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和《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有关规定,设定了相关的人才激励扶持措施。同时,行业的发展需要龙头企业的引领,4A广告公司均为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广告公司,有两个特点: 一是加入标准非常严格和困难,并且较为稀有;二是公司实力非常超群,在业界绝对是专业和高标准的代名词,设定相对高的培育奖励标准,有利于以加快横琴广告业聚集,培育专业程度高、创新能力强、具备国际竞争实力的本土广告龙头企业,帮助广告企业拓展海外战略部署,提升横琴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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