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通知

时间:2020/12/9 来源:珠海横琴新区门户网站 作者:留名

  • 关于印发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通知

    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信访发[2016]31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紧急通知》(珠国土字[2016]389号)的要求,结合横琴新区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现印发,请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

    2016年1011

    附件:

    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

     1. 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地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对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异议、对征地补偿费提存决定有异议、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以及对政府相关协调和裁决有异议等。

    2

    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异议;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等。

    3

    对省政府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

      2. 法定途径:

      特定类型的调解(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或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行政裁决(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且经市人民政府协调不成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行政复议(对征地补偿费提存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政府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权属争议。

      1. 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 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2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3

    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

    5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2. 法定途径:

      特定类型的调解(当事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管辖权限可以向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调查调解;其中,争议土地跨区的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调查调解)

      行政裁决(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争议调解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协商不成的,直接申请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复议(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不服市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向省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诉讼(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三)人事劳动争议。

      1. 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2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 法定途径:

      特定类型的申诉(不服人事处理等意见的:向作出该处理意见的机关申请复核;向前述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不服行政处分等决定的: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不服复查意见的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特定类型的调解(劳动争议,向争议的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调解)

      仲裁(劳动争议,向争议的机关事业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民事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破坏农用地。

      1. 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2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挖鱼塘、种树等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3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

    4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碱化

    5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2. 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向横琴新区综合执法部门提出)

      行政监察、纪律检查(向横琴新区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立案侦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或者由横琴新区综合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审查移送有关机关)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条、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分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执法发〔200717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4]285号)

      (二)违法占地。

      1. 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3

    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违法违规占用土地

    4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5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6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7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2. 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向横琴新区综合执法部门部门提出)

      行政监察、纪律检查(向横琴新区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立案侦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或者由横琴新区综合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审查移送有关机关)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分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执法发〔2007173号)。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4]285号)

      (三)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

      1. 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

    未经依法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 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向横琴新区综合执法部门部门提出)

      行政监察、纪律检查(向横琴新区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立案侦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或者由横琴新区综合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审查移送有关机关)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分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执法发 〔200717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4]285号)

      (四)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

      1. 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2

    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2. 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向横琴新区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纪律检查(向横琴新区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一)具体申请事项。

    序号

    申请事项

    1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二)法定途径:

      信息公开(通过主动公开途径查询,或依法向制作、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

      行政监察(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行政复议(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

      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第十八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445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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