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9 来源:珠海網 作者:留名
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及《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关于澳门机动车辆入出横琴的协定》和《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按照《关于澳门机动车辆入出横琴的协定》和《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准予进入横琴并仅限在横琴行驶的持有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的澳门牌照机动车辆及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管理。
第三条 对仅限在横琴行驶的澳门机动车辆,由横琴新区主管部门实施准入审核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牌证发放及境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口岸查验部门实施进出境备案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实施管理,并通过联系配合机制,推进综合管理。
第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和标准的澳门机动车须向珠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并经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横琴道路行驶。
第五条 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六条 建立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实现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以及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的业务办理信息和监管信息共享,并提供网上预约、审核、办理等便捷服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按照“按部就班、逐步推进”的原则,推动及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首阶段澳门机动车所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澳门机动车临时入出横琴牌证:
(一)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在横琴注册设立至少一家独立法人公司,在横琴纳税额(前列100家)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横琴,可以申请3个以内机动车入出横琴指标,并办理机动车临时入境牌证。
(二)取得横琴新区土地的澳门公司及其法人,可以申请3个以内机动车入出横琴指标,并办理机动车临时入境牌证。
入出横琴的机动车数量珠澳双方可根据横琴/莲花口岸通行能力、道路交通流量等情况,由珠海市政府与澳门方面协商确定后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八条 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类型为9座(含)以下澳门非营运小型客车。
(二)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颁发的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凭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保险期限不少于临时入境牌证有效期。
(四)境内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均处理完毕。
(五)安装电子车牌识别标签。
(六)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及机动车3年内无超出批准行驶范围行驶交通违法行为。
(七)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及机动车5年内无超出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滞留境内交通违法行为。
(八)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5年内无利用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参与走私、偷越边境、携带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国家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超范围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九)在境内外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
(十)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第九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驾驶人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条 每辆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最多可以申请2个备案驾驶人,备案驾驶人须持有能够多次往返内地与澳门的有效出入境证件及签证(注),车辆经横琴口岸通关时,必须由备案驾驶人驾驶,并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港澳籍驾驶人除外)。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牌证申领流程:
(一)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客户端,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含图片资料);横琴新区管委会通过网络对有关材料进行预审核。
(二)通过预审核的机动车所有人根据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通知,到粤、澳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对车辆唯一性、安全性、是否具有改装的暗格、夹层空间等情况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将车辆检验信息(含车辆有关参数、图片等)推送至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
(三)经车辆检验机构验车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带齐相关资料,到横琴新区管委会政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四)横琴新区管委会应在受理后对相关证明材料予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确认函,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珠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确认函和机动车检验报告审核车辆、驾驶人是否符合临时入境条件,符合条件的,确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的电子信息,并推送至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部门根据确认函、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的电子信息、驾驶人有效出入境证件等相关资料,履行必要的现场核验、资料采集程序,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车辆、驾驶人备案手续。
(七)珠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审核车辆及驾驶人备案情况,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首阶段澳门机动车申请入出横琴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澳门居民永久性身份证或者澳门相关部门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横琴注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上一年度在横琴缴纳国地税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横琴的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已签订的《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须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一)珠海市横琴管委会出具的确认函。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颁发的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凭证。
(三)粤、澳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不少于入境期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六)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出入境证件。
(七)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4张,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八)《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申请审批表》。
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并查验车辆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上述申领流程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十四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灭失、丢失、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牌证有效期内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颁发的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凭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申请审批表》。
在申领新的临时入境牌证前,车辆须驶离横琴,返回澳门;换领新的临时入境牌证,经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横琴行驶。
第十五条 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必须在所有权发生变更前,将车辆驶离横琴,返回澳门,并向横琴新区管委会报备。横琴新区管委会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车辆如需入出横琴的,须重新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十六条 澳门机动车可以在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申请换领。换领新的临时号牌前,车辆须驶离横琴,返回澳门;换领新的临时号牌,经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横琴行驶。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领、补领、延期、注销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或者新增、注销备案驾驶人的,或者备案驾驶人出入境证件及签证(注)换领、延期的,应按相关规定向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进出境备案及相关手续。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八条 澳门机动车进入横琴后,未经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境内转让、抵押、质押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九条 对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采用电子车牌识别技术,并接入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车辆必须按要求安装电子标签,并保持标签完好。
第二十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须在横琴口岸入出横琴,并由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进出境监管。
第二十一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临时入境号牌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仅限在横琴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临时入境号牌有效期;车辆须悬挂澳门机动车号牌,并将临时入境号牌须安放在车辆指定位置,同时随车携带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凭证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二十三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和驾驶人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横琴道路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由横琴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处理;在横琴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须在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限内处理完毕。因案件办理需要导致车辆超期滞留境内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澳门机动车入境后,发生被盗、灭失或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报告,并按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除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澳门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原状返回澳门(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车辆入境后发生严重损毁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经珠海公安交警、海关等部门确认后,车辆须拖吊返回澳门。
第二十五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超过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滞留横琴境内或超出批准行驶范围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布控查扣,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后,将车辆移交海关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作出处理:
(一)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受理;对已取得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予以收缴,并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超出批准行驶范围行驶的,除由海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须依据内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缴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扣留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三)超出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仍超期滞留境内,且非因车辆本身发生灭失或损毁情况造成的,除由海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须按“驾驶未申领号牌的机动车”交通违法予以处罚。
(四)驾驶人未持有内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无证驾驶”交通违法处以罚款1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五)利用澳门机动车参与走私、偷越边境、携带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国家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超范围非法营运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须限制车辆再次入境。
(六)澳门机动车和驾驶人未处理完结横琴行政区域道路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的,不予受理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申请。
(七)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违反口岸出入境、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各口岸查验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及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八)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联系配合工作机制,实现对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的全面、有效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小型客车是指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划分的小型载人客车。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珠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