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与香港、澳门 差异化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工商行政管理类)(第一批)》

时间:2020/12/9 来源:横琴工商局 作者:留名

  •                                                                          

     

    横琴新区管委会关于在广东自贸试验区珠海

    横琴新区片区实施《横琴与香港、澳门

    差异化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工商行政管理类)(第一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深化横琴与港澳合作和促进区域经济融合发展,培育横琴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珠海经济特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办法》相关规定,横琴新区管委会制订了《横琴与香港、澳门差异化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工商行政管理类)(第一批)》,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实施。

     

     

     

    横琴新区管委会

                                 2016年1月4日

     

     

    横琴与香港、澳门差异化市场轻微违法经营

    行为免罚清单(工商行政管理类)(第一批)

     

    说 明

     

    《横琴与香港、澳门差异化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工商行政管理类)(第一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年广东自贸试验区珠海横琴片区改革创新发展总体方案》和《珠海经济特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办法》等为依据,在不违背我国根本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下,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制度改革相关法规规定,比较了部分香港、澳门合法而内地违法的经营行为,提出了对首次实施上述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或免予罚款的具体规定。

    免罚清单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对市场主体首次实施相关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或免予罚款,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的法律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本免罚清单适用于广东自贸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范围。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广东自贸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发展需要,免罚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

    横琴与香港、澳门差异化市场轻微违法经营

    行为免罚清单(工商行政管理类)(第一批)

     

    序号

    情形描述

    现行罚则

    免罚形式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适当简化后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行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免予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吊销营业执照。

    免予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免予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吊销营业执照。

    免予处罚

    5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罚款

    6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申明作废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罚款

    序号

    情形描述

    现行罚则

    免罚形式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分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罚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罚款

    10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罚款

    11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罚款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免予罚款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免予罚款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港澳资企业及经营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免予罚款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免予罚款

    序号

    情形描述

    现行罚则

    免罚形式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不按规定变更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罚款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不按规定变更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免予罚款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罚款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罚款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港澳资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营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免予罚款

    序号

    情形描述

    现行罚则

    免罚形式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经营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不涉及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免予罚款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私营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免予罚款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其他经营主体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免予罚款

    24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未在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罚款

    序号

    情形描述

    现行罚则

    免罚形式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公司营业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罚款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港澳资企业期限届满,终止后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免予罚款

    27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罚款

    28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营业执照有效期已过,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继续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下列处罚:(一)对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没收其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发票、印章、招牌等,予以收缴。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无照经营者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免予罚款

    序号

    情形描述

    现行罚则

    免罚形式

    29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营业执照有效期已过,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继续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下列处罚:(一)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没收其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发票、印章、招牌等,予以收缴。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无照经营者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免予罚款

    30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营业执照有效期已过,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继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下列处罚:(一)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没收其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发票、印章、招牌等,予以收缴。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发票、印章、招牌等,予以收缴。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无照经营者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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