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

时间:2020/12/9 来源:横琴新区门户网站 作者:留名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鼓励、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在横琴新区集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  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金融服务局负责统筹推进私募基金业发展工作,指导区金融服务中心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为促进横琴新区私募投资基金业蓬勃发展,管委会特设产业培育和扶持专项资金,适用于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

    第六条 允许在横琴新区依法设立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允许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在横琴新区设立私募基金,开展私募投资业务。

    允许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

    第七条  鼓励设立私募基金创新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私募基金开展境外股权投资业务,鼓励在横琴新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发起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多币种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私募基金投资入股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鼓励私募基金通过区内要素交易平台创新业务,发行新型金融产品。

    第八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挂牌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私募基金二级市场交易机制,盘活私募基金存量资产;支持私募基金通过区内交易市场进行资产交易、转让,建立投资者合理退出机制。

    第九条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鼓励私募基金投资区内企业或项目,促进横琴新区产业发展。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扶持政策,按照《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横新管〔2012〕22号)和《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5〕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制定私募投资基金业扶持政策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及特殊人才,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引进精英人才。符合条件的精英人才,可申请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章  政府服务

    第十三条  区相关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办理相关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并提供下列跟踪服务:

    (一)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

    (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注册提供全程协助服务,协调完成外商投资备案、商事登记、外汇登记等手续。

    (三)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办理对外投资手续,区相关部门应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高端技术人才在横琴新区工作和发展,符合市、区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的,优先协助办理横琴新区户籍迁入申请。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高端技术人才(含非本地户籍)的子女,申请就读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区教育部门应统筹协调,优先安排学位。

    第十七条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层次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士、高端技术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优先协助办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积极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聘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士及其家属办理居留许可。

    第十八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不定期组织各类金融论坛、学术研讨会、新产品展示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支持创建金融品牌,创新金融业务,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应当规范经营,做好私募基金托管等工作,定期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报送经营情况;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报送相关信息;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应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

    鼓励私募基金选择横琴新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为托管人,并开设资金账户或托管账户。

    第二十一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相关数据信息的收集工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提供持续跟踪服务。发现非法集资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

    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私募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珠横新管〔2012〕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金融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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