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供用电规则

时间:2020/12/9 来源:横琴新区门户网站 作者:留名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构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下称横琴新区)权责明晰、公平有序的新型供用电关系,创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营造横琴新区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横琴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横琴新区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管理职责】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为横琴新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电力设施建设及供电、用电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开展供用电行政执法工作。

    横琴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网企业职责】

    电网企业应当设立横琴新区“一站式”供电服务机构,负责推动横琴新区智能电网建设,办理客户用电报装,提供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第二章  用电申请与账户开立

    第五条 【用电账户开立申请】

    需要用电的单位和个人(下称客户),可以通过现场办理、邮寄申请表单或通过网站、电子邮件、软件终端或电网企业接受的其他方式,根据其实际用电需求,提交用电申请与开户资料,申请开立用电账户(下称开户)。

    电网企业应当于其营业场所或网站,免费向客户提供用电账户开立申请表等资料。

    第六条 【开户证明资料】

    申请开户,客户需向电网企业提交的证明资料包括:

    (一)客户身份证明资料,如自然人的身份证、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政府机关的设立批准文件等;

    (二)用电地址证明资料,如用电地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用电地址不动产登记文件、租赁合同或者可以证明客户有权使用用电地址的其他证明材料。

    代为办理用电申请的,经办人需提交客户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临时用电申请】

    申请开立基建工地、市政建设施工临时用电账户,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和工程施工或建设批准文件。

    临时用电申请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临时用电期限届满如确有延期用电需要的,客户应当提前向电网企业提出延期用电申请。

    第八条 【用电信息核查与评估】

    客户对用电申请及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电网企业应当对客户的用电申请、用电需求等进行核查,评估确定客户的用电容量、电价类别等用电事项。

    横琴新区发改、规划、建设、环保、国土、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当为电网企业核查客户用电需求信息提供支持,与电网企业分享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预存电费、银行保函、预购电装置安装】

    客户用电期间,需向电网企业预存相当于其两个月用电量的电费。首次预存电费的金额,按照电网企业核定的客户用电容量计算确定,客户应于申请用电时交存。

    客户安装预购电装置或选择提交与前款规定预存电费等额银行保函的,可不向电网企业预存电费。

    第十条 【开户与签约】

    电网企业收齐客户申请文件及预存电费(或等额银行保函、安装预购电装置确认书)后,应当开户并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应当对供电电压、用电容量、电力用途、计划送电时间、电价、电费、供电设备安置地提供、客户受电工程建设、预购电装置安装、客户用电安全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

     

    第三章  供电设施建设与供电设备安置

    第十一条 【电网规划与建设】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电网企业共同编制横琴新区电网规划,并负责划拨客户用电地址规划红线外的公用变电站用地,无偿在公共用地区域提供户外开关箱用地,变电站及户外开关箱等供电设施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

    在客户用电地址规划红线外,电力线路管廊由政府或其委托企业按电网规划预先投资建设,管廊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其产权无偿移交电网企业,产权登记至电网企业名下。电网企业自接收之日起,负责投资建设电力设施,并对管廊及电力设施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低压供电方式与供电设施投资原则】

    横琴新区客户永久用电和临时用电,原则上采用380/220伏电压供电,客户用电地址规划红线内的供电设施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并维护管理。

    用电报装容量超过315千瓦的工业用电客户,可与电网企业协商是否采用380/220伏电压供电。

    下列客户,一般应当自行投资建设变压器等受电设施:

    (一)机场、铁路、地铁等国家已发布供电标准的特定行业的客户。

    (二)国家限制、产能过剩的行业客户。

    (三)国家对其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危化品等行业客户。

    (四)其他对供电电压等级、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客户。

    第十三条 【客户用电地址规划红线内供电设备安置】

    电网企业在客户用电地址规划红线内建设的供电设备,需要占用的房屋、土地、通道或处所(以下简称供电设备安置地),由客户提供。客户需保障其提供的供电设备安置地能够满足有关建设质量与消防、安保等要求。

    第十四条 【供电设备用房的提供】

    用电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上的,客户需向电网企业提供变压器、开关柜等供电设备用房。用电报装容量200千瓦以下且用电地址临近区域无法提供供电电源的,客户应配合电网企业落实供电设备安置地。

    政府投资建设的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垃圾站等城市综合体,应于建筑设计中设置供电设备用房,并按照本规则新建供电设备安置地的规定设计和建设。

    第十五条 【供电设备安置地的设置标准】

    电网企业应当制定供电设备安置地的设置标准,对放置变压器、开关柜、用电计量装置等供电设备用房的设置数量、位置、面积、空间、建设标准及线路通道、有关处所等具体要求做出规定,报横琴新区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 【供电设备安置地的建设与提供】

    客户新建供电设备安置地的,设计图纸需经电网企业审查合格,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新建供电设备安置地完工后,客户需报电网企业检查,检查合格后交电网企业安装供电设备,检查不合格的,客户需根据电网企业意见整改。

    客户提供既有房屋或场所做为供电设备安置地的,需报电网企业检查,检查合格的,电网企业接收使用,经检查不满足电房设置要求的,应当更换或改建,实施改建的,按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供电设备安置地的维护管理】

    电网企业使用供电设备安置地期间,客户负责对安置地的土建部分进行维修、维护,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火灾、水淹、干扰或盗窃等影响正常供电的情况发生,如客户不及时维修、维护,电网企业可自行维修、维护,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十八条 【供电设备迁移】

    因下列情形需要迁移客户用电地址规划红线内供电设备,需取得电网企业同意,由客户负责提供合格的地方重新安置供电设备,并承担迁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一)客户申请迁移供电设备;

    (二)因客户原因供电设备安置地发生地陷、漏水等。

    第十九条 【客户资产移交与改造】

    本规则发布前客户拟建、在建、已建成供电、受电设施及附属设施,电网企业应当与客户协商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无偿接收客户资产,并自接收之日起,承担资产改造和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及费用。

    前款规定资产使用的房屋、土地、通道或处所,于资产移交时同时转由电网企业使用。

    第二十条 【供电设备安置地的使用】

    电网企业使用供电设备安置地,无需向客户支付使用费或其他费用,并且电网企业的使用权不受供电设备安置地产权主体变动或客户终止用电、过户等事项影响。

    客户保障电网企业使用供电设备安置地期间,可随时进入安置地实施检查、抄表、供电设备维护等作业,电网企业向第三方接驳供电的,客户不得阻扰并应提供线路接驳通道及其他便利。

     

    第四章  受电装置建设

    第二十一条 【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投资、产权与管理界面】

    380/220伏电压供电的客户,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分界点为客户接入低压开关出线端的连接点,分界点电源侧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享有产权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客户侧由客户投资建设、享有产权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分界点,由电网企业规定,受电设施的建设程序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章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客户受电工程的建设自主权】

    客户对其受电工程建设享有完全的自主权,电网企业不得为客户受电工程指定参建单位或物资供应商,不得非法干扰客户受电工程建设活动。

    客户选择的受电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试验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有关单位应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向客户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受电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电网企业应当于营业厅或网站,公示受电工程典型设计方案、技术标准目录以及有关设备、设施的技术要求,受电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电工程建设监理】

    除本规则规定的零散客户外,受电工程建设实行设计、施工全过程监理。

    受客户委托的电力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负责实施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参与并监督隐蔽工程中间检查、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应当出具监理报告,针对下列事项给出明确的监理意见:

    (一)设计、施工、试验等单位资质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二)受电工程设计是否合格;

    (三)隐蔽工程中间检查、竣工验收是否合规、合格;

    (四)受电装置自检或第三方测试是否合规、合格;

    (五)受电装置是否可以满足安全接电要求。

    第二十五条 【零散客户受电设施实施】

    零散客户的受电设施,应当由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实施,完工后由客户出具工程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由其向电网企业申请装表接电。工程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工程实施人员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情况; 

    (二)客户受电工程验收合格;

    (三)受电装置自检或第三方测试合规、合格;

    (四)受电装置满足安全接电要求;

    (五)工程实施人员与零散客户签章确认。

    第二十六条 【用电增容之受电设施建设】

    客户申请增加用电容量,需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客户因此需要建设受电设施的,按照本章受电设施建设的规定实施。

    客户因增容用电需提供供电设备安置地的,按本规则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受电装置更改】

    客户受电装置接驳供电后,未报电网企业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迁移、更换、增设等更改。经电网企业同意更改的,更改后的受电装置,客户需按本规则规定,重新报请电网企业接驳供电。

    第二十八条 【受电装置与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

    客户受电装置与用电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维护管理,并确保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 【供电、受电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责任】

    电网企业与客户按本规则规定的投资、产权与管理界面,分别对其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受电设施工程建设质量负责,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承担责任,客户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或者冲击电网安全运行的事件发生。

     

    第五章  供电与用电

    第三十条 【送电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客户可以预约电网企业接驳供电,电网企业应当实施:

    (一)客户已按本规则规定交纳预存电费、提交银行保函或安装预购电装置;

    (二)客户已按本规则规定提供供电设备安置地;

    (三)客户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提交的监理报告或工程验收报告,表明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受电装置可以安全接电。

    第三十一条 【连续供电义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另有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在发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以合理方式和技术持续向客户供电。

    重要电力用户或对不间断电力供应有特别要求的客户,需自行安装保安电源或备用电源。客户需要电网企业为其提供保供电服务的,应当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保供电方案。

    第三十二条 【电量抄录】

    电网企业可以采用现场抄录、电能量遥测或者集抄等方式,按一定周期抄录用户的用电量,并按照国家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计算电费。

    第三十三条 【电费交纳】

    电费交纳方式和时间等,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电网企业通知或安装预付款装置的有关协议确定。

    客户逾期交纳电费的,根据国家规定或供用电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电网企业可以从该客户名下全部用电账户预存电费或银行保函中扣收其所欠费用,扣收后,客户应按电网企业通知补足预存电费或另行提供足额银行保函。

    第三十四条 【计量装置准确性异议处理】

    除非另有约定,用电计量装置由电网企业提供并安装。

    客户对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电网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误差在正常误差范围内的,客户承担电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检测费用;超出正常误差的,电网企业应承担检测费用,并根据客户历史用电记录、技术性证据及有关情况做出更正,与客户退、补电费。

    前款规定的正常误差是指国家规程允许的误差,正常误差范围内的电费以计量装置记录计收。

    第三十五条 【不计量或计量失准处理】

    计量装置故障、被干扰或擅自更动导致不计量或计量失准的,客户实际用电量由电网企业根据客户用电历史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及监测装置记录等情况,采取科学合理方法计算确定,并相应调整客户应交电费金额。如有必要,电网企业可以委托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装置不计量、计量失准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有关鉴定意见,计算客户实际用电量,与客户做退、补电费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约、违法用电行为调查与处理】

    对下列行为,电网企业有权调查,并收集或固定证据,依法做出处理:

    (一)客户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

    (二)客户涉嫌窃电的;

    (三)客户受电装置可能影响、冲击电网安全的。

    第三十七条 【中止供电】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电网企业可以中止供电,但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客户:

    (一)电网企业更换或检查用电计量装置的;

    (二)电网企业向其他客户接驳供电或恢复供电的;

    (三)电网企业检修或投运供电设施的;

    (四)客户逾期交纳电费超过15日或在12个月内逾期交费电费累计超过3次、客户逾期交纳违约使用电费或不补交本规则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调整电费的;

    (五)客户拒绝电网企业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调查的;

    (六)客户不按电网企业要求补足预存电费或另行提供银行足额保函的;

    (七)客户擅自接驳受电装置用电的;

    (八)客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的;

    (九)客户不按电网企业要求拆除私增用电设备用电的;

    (十)客户违反安全用电、有序用电要求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拒不改正的;

    (十一)客户私自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电网企业无须通知客户可即时停电:

    (一)因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需要;

    (二)客户窃电。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行政决定的停电】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电网企业对居民生活用电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有关行政决定。

    电网企业在执行行政机关的停电决定过程中,发现停电范围涉及居民生活用电或因技术原因无法避免对居民生活用电停电的,应当立即停止实施停电决定并报告有关行政机关。

    第三十九条 【用电账户终止】

    客户可以申请终止用电账户,但需提前5日提出申请。

    下列情形之一,电网企业可以单方终止客户用电账户:  

    (一)临时用电客户用电期限届满;

    (二)单位客户被宣告破产、注销或被吊销;

    (三)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连续超过10个月不用电,也未申请暂停、减容或终止用电账户的。

    用电账户终止,客户应当结清其用电账户内所有费用,电网企业与客户的供用电合同解除,电网企业可停止供电。客户不结清所欠费用的,电网企业可于预存电费或银行保函资金中扣收所欠费用,剩余预存电费退回,客户预存电费或银行保函资金不足以抵消所欠费用的,电网企业可以向其追缴。

    客户在账户终止后要求用电的,需按新装用电办理报装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通信联络】

    电网企业向客户发出的有关通知或信息(包括电子信息),邮寄或发送至客户用电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传真机号码或微信号码等客户预留地址,均为有效送达。

    第四十一条 【客户信息保护】

    电网企业应当确保因业务便利获取的各类客户信息在合法范围内使用,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为客户查询用电信息提供便利。

    电网企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提供客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实施细则的制定】

    电网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横琴新区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术语与定义】

    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客户身份证明资料:证明客户民事主体和身份情况的资料。根据下列客户的不同类别,分别包括:

    1.企业客户的营业执照;

    2.社会团体客户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设立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其成立的文件;

    4.自然人客户的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军人证(现役)、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

    (二)用电地址证明资料:证明客户对用电地址土地、物业等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文件,包括:

    1.用电地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2.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文件:如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权利证书以及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3.已经生效的、含有物业使用权属明确判词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4.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等。

    5.物业租赁合同或不动产权人同意客户使用物业的其他许可文件、用电地址不动产产权人同意客户申请用电的书面文件原件等。

    (三)户外开关箱:指全部装配完成并封闭在接地的金属外壳内,具备配电系统中电力电缆线路汇集和分接功能的户外电缆分接开关设备。

    (四)供电设施、受电设施:指已建或者在建的输变配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本规则规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施,负荷侧为受电设施。

    (五)供电设备: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的公用变压器、电力线路、开关柜、计量装置等设备及通信、防雷、安保等有关辅助设施。

    (六)零散客户:指用电地址为非统建建筑且申请用电容量小于200千瓦的客户

    (七)重要电力用户: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如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用电场所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客户。

    (八)客户受电工程:指客户为满足自身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的电气装置受电工程,是位于产权分界点客户侧的客户侧电力线路和受电变(配)电站等电气设施工程的总称。其中,正常运行时被掩埋或覆盖的电力设施工程称为隐蔽工程。

    第四十四条 【发布实施】

    本规则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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